广东省中山市一位行人胡某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,并在穿过马路时使用手机,结果与行驶中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,送院抢救无效死亡(经法医鉴定,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),而胡某也身受重伤并被送院救治。日前,胡某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。
随着手机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多,沉迷于手机的“低头族”群体也越来越庞大。因为“低头族”产生的事故也屡见不鲜。对于酿成大祸的胡某来说,被判刑追责并没有什么不妥。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确规定,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”,“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”,“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”。胡某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,有违法行为在前,对导致交通事故,造成对方受伤死亡,就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。根据《刑法》及有关司法解释,交通肇事造成“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,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”,“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”,由此看来,司法机关对胡某的定罪量刑处于合理区间。
为什么会发生这起后果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?一个很关键的原因,就是胡某一边过马路,一边使用手机。如此,不仅很难注意到交通指示信号的变化,容易出现闯红灯等现象,更会忽视了周围的交通状况,来不及妥善应对,给自己和其他行人造成安全危险。
法律是社会的减震器。这次胡某获刑,主要还是因为玩手机闯红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。但是,既然“低头族”一边过马路、一边用手机有这么严重的社会危害,就理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禁止。可是,令人遗憾的是,在相对抽象的法律中,并没有就这类行为划出红线。在国务院颁布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,虽然明确禁止行人有“在道路上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滑行工具”“在车行道内坐卧、停留、嬉闹”“追车、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”,但一边过马路一边用手机这种“毒瘤”,并未在列举禁止的范围内。
其实,“低头族”一边过马路一边用手机,导致交通事故,并非是胡某个人悲剧,也不单是中国独有现象,在国外也不乏这类乱象,立法成为各国的普遍对策。比如,美国夏威夷檀香山市的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该国大多数地区,2000年至2011年间,行人低头看手机共引发交通事故逾1.1万起。2017年7月,檀香山市长签署一项新法案,明确穿越马路时查看手机属于违法行为,首次违法会被罚款 15 到 35 美元,再次违法罚款提升到 35 至 75 美元,第三次违法罚款得掏 99 美元。无独有偶,立陶宛政府在今年10月3日也出台新规定,从11月起禁止行人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,违者将罚款20至40欧元,约合160至320元人民币。
立法禁止的目的,并不是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,而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安全,当然这也是为了保护沉迷于手机的“低头族”。对于“玩手机闯红灯”的胡某,理应从肇事判刑中得到教训,而其他“低头族”也该有所警醒。为长远计,对横穿马路使用手机行为,也应尽快拉上法律“高压线”,让道路交通更加安全。
责任编辑:馨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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