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络游戏作为一种娱乐方式,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。随着一部分人对网游的痴迷,网游代练开始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。网游代练在收取雇主的费用后,就应全身心地为雇主的游戏账号练级打装备,可日照开发区的杨某作为游戏代练,在收取雇主秦某的费用后,不但不好好为秦某的游戏账号练级打装备,反而趁秦某外出之际,盗取秦某游戏账号并把装备给予变卖。而当秦某报案后,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了争论的焦点。
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的秦某开了一间游戏代练室。2010年10月份,秦某雇来杨某在自己的代练室帮其打“梦幻西游”的游戏。当月15日上午8时,秦某有事外出 ,杨某趁此机会盗取了秦某的“梦幻西游”21个游戏账号,于当日修改了这些游戏账号的密码,并将游戏人物的装备给卖了,获利300余元。而秦某在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被杨某盗取后马上报了案,并向警方证实 ,自己这21个游戏账号里 ,人物装备价值是6万余元。而当警方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,对于虚拟游戏是否有现实价值,如果有价值该如何衡量?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?这几个问题产生了争议。
据负责该案的开发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马新亭介绍,本案中,如何定性杨某的行为成为办案焦点。在具体的实践中,存在两种不同观点:一种观点认为,杨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,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,但是盗窃的数额无法确定,不构成盗窃罪。
“我国现行刑法还没有对这种网络上的盗窃行为进行定性,不应当认定杨某构成盗窃罪。这些游戏中的装备价值无法衡量,而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定的关于虚拟财产的鉴定机构 ,而盗窃罪有自己的立案标准(盗窃1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),且是以涉案数额作为量刑的主要参照系数的,盗窃数额难以认定就难以量刑。游戏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,不是一个实质的物品,盗窃这些游戏装备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,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客体。”马新亭科长认为,杨某的行为虽然为盗窃行为,但不构成盗窃罪。目前该案已退回警方补充侦查。
责任编辑:青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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