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和社交软件泛滥,开车司机“低头”玩手机,这样的情景生活中并不少见。近日,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,在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审议中,有与会人员建议,将开车玩手机的行为也纳入危险驾驶罪。
不少司机一边开车,一边刷微博、打电话或发短信,有的司机更是边开车边玩微信、拍照片,忽略了潜在的车祸危险。近年来,各地不时曝出司机因看手机导致车祸的新闻,有报道甚至称,实验表明“开车玩手机”出车祸概率暴增20多倍。
司机的一次低头,就有可能带走一条鲜活性命,这种不可挽回的车祸恶果,不能接受。从法理上规避“低头”行为,惩罚不良举动,理应点赞支持。不过,将“开车玩手机”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,直接入罪,未免不太合适。
首先,“玩手机入罪”有用典过重之嫌。司机开车玩手机造成的“盲驾”,确实危及人的生命安全,有一定危害性,但无论从主客观来说,它的社会伤害性都远不及酒驾或毒驾。主观上,玩手机的司机至少神志清醒,其主观急救的意图、危机处理的能力都相对较强,“可怕”程度不及酒驾或毒驾司机。
其次,“入罪”与刑罚轻缓化方向相悖。众所周知,不少国家和地区用重刑,并没有减少刑案发生,有些地方刑案数量不降反升,既然酷刑重刑不能惩戒不良行为,刑罚轻缓化是一些国家刑罚结构调整的方向。有用典过重之嫌的“开车玩手机”入罪,显得不合时宜。更何况,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等交通法规已经作了规定:驾驶机动车有拨打、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,一次记2分。这种惩罚已经对司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。
最后,“开车玩手机”是个模糊的概念,在证据获取时恐难执行。什么样的“玩”法该判罪,有罪无罪的“玩”之边界在哪里,这些亟待回答的问题于法律上恐难厘清。而罪名的指向如果不清晰,执行起来显得格外困难,入罪不执行,这样的“入罪”意义何在?在没有明确边界的情况下,对法条动来动去反而会遭人诟病。杜绝恶性结果,并不一定要给所有危险环节使上最严手段。
责任编辑:馨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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