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国最高法院最近下达判决,确认交易游戏货币取得资金的行为属于营业的一种,因此必须要缴税。
在不久之前,韩国的一位尹先生将韩国南大区税务告上了法庭,并提出了“取消附加价值税与综合所得税税负”的诉讼,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认定南大区税务所的课税行为恰当,尹先生应该缴纳税款,4月15日判其败诉。
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书,游戏货币在税法上属于“商品”,仲介交易游戏货币的行为应为“供给”行为,进行了此行为的尹先生自然就属于“商业个体”。
尹先生从 2004 年开始,透过游戏道具现金交易中介网站购入“天币”,再以较高的价格转卖出去来赚钱。仅2004年上半年,它就以此种方法赚取六亿韩元(约合人民币 332 万元)。
南大区税务所得知此情形后,于2009年向尹先生征收附加价值税与综合所得税,合计 1 亿 1800 万韩元(约合人民币88万元)。尹先生虽未登记公司,但南大区税务所运用其职权,将尹先生的住址登记为营业场所,营业种类分类为电子交易商,再向其课税。
尹先生在2010 年主张:“游戏货币是只能在线上游戏里使用的资讯纪录,并没有财产上的价值,因此不能成为课税对象。”并以南大区税务告上了法庭,但是一审、二审,及至三审(最高法院)都判尹先生败诉,须补缴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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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倾_心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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